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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規定

北區技專校院聯合招收五年制專科各年級轉學生招生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辦理北區技專校院聯合招收五年制專科各年級轉學生暨轉學考試,依專科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辦理轉學生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訂定北區技專校院聯合招收五年制專科各年級轉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為辦理本項招生,設立北區技專校院聯合招收五年制專科各年級轉學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聯合招生及轉學考試事宜,本會委員由參加本會之技專校院校長及教務長(主任)或業管單位主管組成之。

第3條 本規定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4條 本會應依據本規定擬訂招生簡章,據以辦理招生工作。

第5條 參加本會聯合招生學校之科(組)別、招生年級、招生名額與名額公告日期、公告方式、報考資格、考試科目、考試日期、報名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標準決定方式等相關規定,應明定於招生簡章中,且於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第二章 招生方式、考試科目及報考資格

第6條 本會招生考試得於寒假或暑假辦理,寒假分為一、二、三、四年級、暑假分為二、三、四、五年級考試。

第7條 本會各年級考試科目以二至四科為原則,考試科目明定於招生簡章。

第 8 條 報考資格:

一、技術校院附設專科部或專科學校五年制肄業學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學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班)、附設進修學校肄業學生修滿一學年(段)以上者。

四、技術校院或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前項各款報考者依其原讀科(組)或所修學分得報考之科(組)別、得報考之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應具備之條件,由本會規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

五、持有國外學校相當之證明文件及成績單,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由本會規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

第9條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前揭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10條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之大學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11條 具有升學優待身分之學生參加轉學考試,應依各該規定繳驗證明文件,經審核確符合報考者,始得予以轉學優待。前揭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三章 登記分發、錄取公告及註冊入學

第12條 本會各校各年級各科(組)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招生名額由各校自行計算後報本會彙整,作為分發之依據。招生名額分為初估名額及實際名額,實際名額不得少於初估名額。 初估名額於報名日至少三日前公告。實際名額於分發(放榜)日至少三日前公告。辦理轉學生招生後,各校學生總數不得超過教育部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科級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各科外加名額分配經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後,明定於簡章中。

第13條 本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分發作業。

第14條 本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如未達錄取標準,則得不足額錄取,錄取名單經本會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錄取公告之公告時間及公告地點,以招生簡章所列者為準。

第15條 本會應於招生簡章中規定,各科(組)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第16條  本會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陳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第17條 考生經錄取分發後,應依各校規定時間攜帶修業證明書或轉學證明書至各校報到辦理註冊。

第四章 其他

第18條 申請補發准考證辦法、成績通知及複查成績辦法、登記分發辦法及試場規則等,另於招生簡章中訂定。

第19條 報名本會之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一週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申訴方式及程序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20條 本會委員及其參與人員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時,應主動迴避。

第21條 本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22條 本會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23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24條 本規定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