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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113學年度第2學期北區14所技專校院聯合招收五年制專科各年級轉學生

報考資格

一、一般資格:

報考年級 報考資格 備註
轉學前修業狀況 報考科組 應繳驗證件
一年級第二學期 五專肄業,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課程;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考生,不得報考原學校。 各 科 組 1.在校學生:
一年級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休學學生:
休學證明書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
3.退學學生: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

△本招生簡章對各類學校之簡稱如下:
五年制專科學校:
五專。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高中)。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高職)。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

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報名考生得依其修習課程性質報考相近群(科)組。

△持有國外學校相當之證明文件及成績單,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且該資料足資認定為相當本國高中資格者。

△五專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不得報考原就讀學校,如經錄取其原校之相關志願,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高中(含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日夜間(進修)部肄業,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高職(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日夜間(進修)部肄業,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高中及高職實用技能學程(班)、附設進修學校肄業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

二年級第二學期

五專肄業,修畢二年級第一學期課程;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考生,不得報考原學校。 各 科 組 1.在校學生:
二年級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如學生證未註明就讀科別,須檢附在學證明)。
2.休學學生:
休學證明書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
3.退學學生: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
高中(含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日夜間(進修)部肄業,修畢二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高職(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日夜間(進修)部肄業,修畢二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高中及高職實用技能學程(班)、附設進修學校肄業學生,修畢二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三年級第二學期 五專肄業,修畢三年級第一學期課程;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考生,不得報考原學校。 各 科 組 1.在校學生:
三年級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休學學生:
休學證明書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
3.退學學生: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
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或高職日夜間(進修)部肄業,修畢三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高中及高職實用技能學程(班)、附設進修學校肄業學生,修畢三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四年級第二學期 五專肄業,修畢四年級第一學期課程;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考生,不得報考原學校。 同科或相同群組 1.專科肄業生:
原學校發給之轉學(修業或休學)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或四年級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如學生證未註明就讀科別,須檢附在學證明)。
2.四技或大學肄業生:
原學校發給之轉學(修業或休學)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影本一份,或一年級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如學生證未註明就讀系別,須檢附在學證明)。
四技或大學肄業,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原校退學標準者。

  註:

  1. 轉學前修業狀況採計至114年1月31日止。
  2. 考生如經錄取於報到註冊時,須繳交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其所繳交證件應與報考資格相符,否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二、限考資格

轉學前修業狀況 限考規定
1.五專肄業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不得報考原就讀學校。
2.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班)、附設進修學校肄業學生。 須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三、下列學生不得報考:

  (一)不同學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

  (二)五專、高中、高職畢業生。

  (三)四技或大學肄業生因學業成績達原校退學標準者。

四、學生轉學應轉入相銜接之年級、學期就讀。考生經考試錄取入學後,實際抵免學分數依其錄取學校規定辦理,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修業期限,概依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五、凡持學生證、學期成績單報考者,應於錄取報到時,補繳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其所繳證件應與招生簡章「報考資格」相符,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六、報考資格和應繳證件如與招生簡章規定不符,經錄取入學後,仍須取消錄取資格並勒令退學,考生不得異議。

七、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能否報考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考生應自行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經錄取者,得否保留入學資格,應依照錄取學校規定辦理,考生不得異議。

八、僑生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經錄取後報到註冊時須繳驗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

九、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如因轉學,其後重讀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學期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相關法令請查閱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index.aspx)。